2018/09/14
衛生福利部 函
受 文 者: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發文時間: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主 旨:重申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陰道回春或影射陰道整形有助改善性關係等相關文句刊登醫療廣告,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論處,請查照並轉知轄區醫療機構確實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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