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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會

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原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提高婦產科醫療水準。

    二、促進對婦產科醫學之研究。

    三、維護會員權益。

    四、與國際性婦產科醫學團體之交流。

    第三條

    本會總會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本會得以行政區域設立分會,分會之設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之同意,其組織另訂之。

    第四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署。

    第五條

    一、增進婦嬰健康及疾病之防治。

    二、發行婦產科學術雜誌,舉辦學術演講及推廣專科醫師繼續教育。

    三、參與國際婦產科學術活動與國內外專科團體之交流及合作。

    四、促進與健康保險機構之溝通和協調,維護會員權益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1.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國內外公認醫學院校醫科畢業。

    二、獲得醫師資格。

    三、獲得衛生署認可具有專科醫師資格。申請時必需提出證明文件及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本會準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本會會員依據專科醫師甄審辦法再審不合格者。

    二、在婦產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婦產科服務者,入會資格審查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連續二年未繳清年費者或停會六年未復會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

    會員凡有違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或有損本會信譽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並享受本會應享之公共利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及擔任所委派職務之義務。

    第十四條

    準會員有發言權並享受本會應享之公共利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五條

    準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及擔任所委派職務之義務。

  1. 第三章 會員代表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選舉會員代表,組織會員代表大會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凡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或有損本會信譽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並享受本會應享之公共利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及擔任所委派職務之義務。

  1. 第四章 組織與職稱

    第廿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理事會會務報告、工作計畫及經費之決算、預算。

    二、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及理事會之提案。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五、修改章程。

    六、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獎懲。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審議監事會所提有關理事會之不當處理案。

    議決其他與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入會與退會。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各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七、辦理會員代表之選舉。

    八、設立健保對策委員會。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候補理事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管理日常會務,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得就常務理事中,推舉三至五人為副理事長,其中北、中、南區各有一名副理事長為現任基層診所醫師,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長任期為三年,不得連任;理事任期為三年。

    第廿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並定期審查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二、審核年度決算及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監事長。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長之辭職。

    五、調查處理有關會員紀律事宜。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六條

    本會置監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互選之,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票選一人為監事長。

    監事長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長任期為三年,不得連任;監事任期為三年。

    第廿七條

    本會之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產生不限於會員代表。

    第廿八條

    不論擔任理事或監事,連續任期併算以六年為限。

    第廿九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之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及名譽理事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其遴選辦法及權利義務另訂之。

    第卅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推舉名譽會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卅三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推舉前任理事長為本會終身院士,以繼續奉獻本會,必要時得召開院士會議,會議主席由院士互推之。

    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中外人士,本會得經理事長提名由理事會同意後聘任為榮譽院士。

  1. 第五章 會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伍仟元,準會員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會員參仟伍佰元,準會員伍佰元。

    三、名譽理事、名譽會員及永久會員免繳常年會費。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會費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調整。

    第卅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七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1. 第六章 會議

    第卅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四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之書面提案須經會員代表二人之連署。

    會員之書面提案,則須十人之連署,經理事會審查,必要時以理事會名義提出。

    大會提案應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大會手冊中,理監事會及各單位應提出各項書面報告,並於開會通知時一併寄發會員代表。

    第四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理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或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因本會已辦理法人登記,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五條

    會員列席旁聽會員代表大會之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四十六條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舉行,並於七日前發函通知。

    必要時由理事長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得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其決議須經理事會之追認。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長得列席理事會。

    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之成員請求時召開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八條

    常務監事會得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其決議須經監事會之追認。

    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理事長得列席監事會。

    臨時會議於監事長認為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之成員請求時召開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後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列席人員由常務理事會議、常務監事會議決定。

    第五十一條

    理監事會議得於各地區召開之,其地點由理監事會決定。

  1.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建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爰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五年七月七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二日 台(85)內社第8534701號函准予備查。

    八十五年九月廿二日第十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八年四月十一日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一年七月廿一日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三月廿八日第十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十月廿四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九年十月十日 第十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一〇八年三月十日 第二十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