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8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函
受 文 者: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發文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主 旨:因衛生福利部於109年8月21日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其內容已涵蓋旨揭4項服務方案辦理事項為【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兒童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新生兒聽力篩檢補助服務方案】,故自同日停止適用,並訂定【未依附父母健保新生兒聽力篩檢費用申請作業】自110年1月1日生效,惠請週知所屬會員,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