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4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函
受 文 者: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發文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主 旨:有關「限用於胃及十二指腸之藥品用於催產」之申報規範,本藥品不符藥品許可證所載適應症未變更前,健保署仍將依現行規定不予給付,且MISOPROSTOL使用於引產為仿單外使用,應有產婦知情同意書為宜,請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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